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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伤亡 诉讼无理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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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村干部数人乘镇政府租用的车辆因公外出,途中遇车祸身亡。其亲属向镇政府提起民事诉讼。日前,江苏沭阳县法院以该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直接受理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了亡者亲属的起诉。
        江苏省沭阳县某镇政府长期租用他人的苏NU****号轿车。原告章某等23人的亲属5人生前系该镇、村干部。在乘坐苏NU****号轿车因公外出途中,2005年11月1日17时45分,该车与对面行驶的一货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章某等23人的亲属5人当场死亡。该起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苏NU****号轿车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货车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镇政府给付章某等23人25000元。章某等23人在从保险公司及货车所有人处获得部分赔偿后,对余款于2006年6月24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镇政府赔偿。被告镇政府辩称,苏NU****号轿车系我镇租用是事实,原告章某等23人的亲属因公外出不幸遇难,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认为,原告章某等23人诉称其亲属5人乘坐被告镇政府租用的苏NU****号轿车,因公外出遇事故伤亡,被告镇政府对此不持异议。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直接受理的范围。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章某等23人对被告镇政府的起诉。
 
法官提示: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章某等23人的亲属5人在出公差途中遇车祸身亡,即属于典型的工伤。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劳动部门有权确定劳动者伤害是否是工伤,如果对劳动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工伤认定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条例》规定,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均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条例》对工伤认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规定了司法救济,但必须提起行政复议,即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并经认定为工伤后,劳动者或其亲属依法享有向用人单位索赔的权利,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由劳动部门对用人单位与当事人发生的劳动争议先行裁决,不服仲裁裁决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章某等23人的亲属死亡,若要向镇政府索赔,应当经工伤认定后,对有关赔偿项目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本案的章某等23人未经相应的仲裁程序即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显然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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