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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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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烟花爆竹运输的安全管理
 
 
    1.为了加强烟花爆竹运输的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烟花爆竹的装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运输车辆应当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出现危险情况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2.针对烟花爆竹运输中存在的同一个运输许可证被重复使用的问题,《条例》规定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1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许可事项。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3.为了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条例》规定了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制止,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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