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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 针对近几年来烟花爆竹燃放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的情况,《条例》规定了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时,考虑到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属于地方事权,《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为了维护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公共安全,《条例》规定了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经过有关公安部门许可,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主要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