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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征求《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修订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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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法函〔2007〕51号
 
关于进一步征求《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修订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有关中介机构: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根据国家安监总局2007年立法计划,我们组织修订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3号)。现将修订稿发给你们,请于2007年12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直接反馈总局政策法规司。

  联 系 人:邬燕云 兰群足

  电子信箱:lyan0206@163.com  

  电话:010-64464704   64463156(带传真)

       附件: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修订稿).doc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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