斐爾德訴谷歌案(Field vs. Google)是一起網絡搜索引擎因采取系統(tǒng)緩存(System cache)方式保存其他網站版權作品從而被訴侵權的典型案例。2004年4月6日,內華達州律師兼作家斐爾德(Blake Field)向位于內華達州的聯(lián)邦區(qū)域法院提起訴訟,指控谷歌公司未經許可將其享有版權并刊載于其個人網站的51部作品存儲于該公司經營的在線數據庫中并允許網絡用戶讀取的行為侵犯了其版權,要求法庭追究谷歌公司的侵權責任,并支付數額為255萬美元(5萬美元/部)的法定賠償金。